詩篇第51篇

約翰1書第三章第2至24節 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凡住在他裏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因 神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 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 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 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甚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 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裏面呢? 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

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 神面前可以安穩。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 神坦然無懼了。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遵守 神命令的,就住在 神裏面, 神也住在他裏面。我們所以知道 神住在我們裏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信心是一個人惟一能進入基督裏的條件。基督徒得生命的基礎是他對主耶穌基督的信服,全靠賴主耶穌基督替他完成的救贖,而非倚靠自己的行為和工作。但是有了主耶穌基督生命的基督徒會在行為上自動自發地把基督的生命活出來,把基督所賜的信心表現出來,成為整個重生生命的一部份。行為因此是末日  神審判人的一個原則。

舊約摩西的律法規定:“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守,就必因此活着。”(利未記第十八章第5節)依此原則,人若能完全遵守律法,過着完全聖潔的生活,便可以得到永生;但是沒有一個人能實際做得到。這個世上根本沒有一個“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人,所以根本沒有人能只憑行為得着 神所賜的永生, 神因此得另外設立拯救人的方法,這便是道成為肉身的主耶穌基督的救贖, 神叫一切相信祂的可以白白得到救恩。

神審判人的原則:一方面以人的行為為賞罰的根據;另一方面按人所知道的(律法)有多少,就定罪多少。猶太人接受了 神的律法,與 神立了約,便須按着舊約的律法來受審判,他們有罪無可推諉。外邦人雖然沒有接受過律法,但是良心在他們身上產生律法的功用;因此有罪也是無可推諉,所以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的,也在律法之外滅亡;凡在律法之下犯罪的,要在律法之下受審判。

律法是 神對人的道德的要求,也是 神用以審判人的原則。律法是 神所啟示,讓人可以遵行的旨意。這旨意原已顯明在人的心裏,是為“良知”,亦即“良心”。良心是 神真理的見證(箴言第二十章第27節),人心裏的良知可以指示人對是非作出正確的判斷。亞當犯罪之前,良心完整,其功用也完全,人可以憑良心生活而得到 神的喜悅。人犯罪後,“良知”殘缺,靈性腐敗,良心的作用雖未完全停止,但已不足作道德生活的指導。 神因此須另行頒布律法,清楚寫出,叫人容易遵守。  神通過摩西賜給以色列人律法。但其實沒有外在的摩西律法的指導,律法早就存在人的本性(心裏),有能分辨是非的能力。外邦人雖無明文定出的律法,但憑本性上存在的是非之心,也應履行律法所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即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藉着這些本性上的觀念和指導,人能分辨善惡,自然地想行出律法所規定的事:有公道感,有廉恥心,崇尚仁愛,孝順父母;憐恤孤獨,嚮往和平,嚴禁行傷天害理之事,諸如殺人、偷盜、姦淫、搶掠等等。外邦人道德的本性,起着良心的作用,見證是非;若作出違背良心的事,便會受到內心的譴責,如同律法作用在猶太人身上一樣。

但人犯罪做了邪惡的時候,他們在自己的思想中爭辯:有時譴責自己,有時又為自己辯護,有時又推賴別人。但人自從認識了主耶穌基督以後,信徒得被稱為 神的兒女 ,這並不是因為我們有什麼長處甚或有什麼行善的本事,是完全出於天父 神的大愛。  神愛世人(約翰福音第三章第16至18節),祂差遣祂的獨生子降世,基督怎樣為人捨命(約翰1書第三章第16節第四章第9至16節),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顯然不同,他們行事端正,又愛弟兄。信徒得見主的真面(真體),不是空泛的希望,而是確實可靠的盼望,信徒因此應該自潔,遠離罪惡。

當然,這並不是說信徒可以達到永不犯罪的境地,而是說一個重生的人,“從 神生的人”,有真道在他心裏,過去犯罪的習慣戒除了,就不會故意找罪來犯,反而會自然地積極行義。“犯罪”是一個人在行動或不行動時對罪所持的“慣有態度”。人犯罪因是屬魔鬼的子女的本性(第8節),因此人“無可選擇”地,非去“犯罪行惡”不可;但是屬 神的人,有了重生的生命,也是“無可選擇”,非行“義”不可。這也就是“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的意思(第9節)。 神既是完全的,祂的子女也應完全,才配作祂的兒女,天父也愛像祂一樣的子女。

信徒靈性的成長可如身體的成長一樣,先有道種(第9節),然後發芽生長,得到不犯罪的“遺傳”。因此得着救恩的信徒,有聖靈同在(第24節),住在 神的裏面,當然可以遵守 神的命令(第22節),得到天父 神的喜悅,過着主耶穌基督義的生活,行出義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