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寶訓
馬太福音第五章第21至30節:“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判;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不可殺人”是舊約十誡中的第六誡(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13節)。舊約律法的重點在管束人的行為;而主耶穌基督的教訓是更着重行為背後的動機,基督要求人自律與心靈的潔淨。因此“動怒”與“恨人”都與殺人無異(約翰一書第三章第15節);人若心裏充滿妒恨,就會萌生殺念。所以人心裏有恨,便和 神的生命完全隔絕。
“恨”與“愛”都是表現在行為上的態度,一個人若口裏說愛人,心裏仍恨,只是個瞎了眼的人,也在自欺欺人,就無法出黑暗入光明。“拉加”是阿蘭語reka的譯音;“魔利”是希臘語moros的譯音。二者都有“廢物”、“笨蛋”的意思,這樣罵人是屬於侮辱與瞧不起的含義。基督所指的“古人”是指古時人從 神那裏接受律法並作解釋的人。受“審判”是指干犯了律法而依法律程序受刑事法庭或公會的審訊。猶太人的法律制度根本沒有處罰“怒”與“駡”的規定(當今世上的律法也沒有),他們認為是小事。但主耶穌基督指出殺人更基本的原因,“恨”是付諸、實行殺人的先要動機。
基督所說的“不可姦淫”是十誡中的第七誡(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14節)。主耶穌基督將人心裏犯姦淫與實際犯姦淫加以界說。主耶穌基督的教訓是:凡看見女人(或男人)就動淫念便是犯姦淫,基督同樣着重思想與動機。耶穌基督並沒有改變 神的律法,只是重申舊約律法的基本精神。姦淫在舊約中是指婚外的性行為,誡命第七條嚴禁(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14節)。但凡犯者無論奸夫或淫婦都要冶死(利未記第二十章第10至12節)。因為這種行為破壞了建立社會基礎的家庭制度。《創世紀》第二章第24節設立婚姻制度,規定“二人成為一體”,所以夫婦已不再是“個別”的“個體”,而是一個聯合體。姦淫破壞婚姻,等同破壞了由兩性結合的法人。所以主耶穌基督說:“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6節),這是 神從創造第一個人就定下的,是絕對不會更改的。所以主耶穌基督解釋:“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就等同在心裡犯姦淫。
基督勸誡人,若自知犯了罪(违反了 神的律法),就應立刻將它切割掉,不要拖拖拉拉。基督用人的肉體去形容罪的嚴重性(第29至30節),因為罪就是人心裏的一個部份,如人的肉體有手、有腳、有眼、耳、口鼻一樣,是屬於我們生命的一個部分。基督所說若人不將罪除掉,不潔淨己身,後果嚴重到要被丟在地獄裏,基督要人將壞的東西以及心裏不好的動機都要切割丟掉。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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