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寶訓
馬太福音第五章第31至32節:“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主耶穌基督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釋,祂一再重申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猶太人追問主耶穌基督:人休妻可以不可以,為什麼摩西可以容許人休妻?主耶穌基督重申夫妻不可以分開,祂說:“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主耶穌基督在新約裏重申這一條 神的誡命。基督教訓人對婚姻的關係。主耶穌基督嚴禁離婚,因為離婚為再婚開路,也可以導致一方或雙方犯姦淫。淫亂是指任何婚前或婚後不軌的性行為。淫亂是破壞了 神所制定的一男一女純正結合的婚姻。從創世開始 神就設立家庭制度。家庭是 神為人類最早創設的社會單位;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員。完美家庭只容許一夫一妻(亞當只有一個女人-夏娃)。
神設立家庭的目的有二:
1,夫婦終身為伴(創世記第二章第18節 );
2,種族的延續與養育(創世記第一章第18節)。
信徒的婚姻觀以此為基礎:
1,婚姻是男女的合法結合(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第2及28節;提摩太前書第五章第14節);
2,信徒應以信仰相同者為結婚的對象(哥林多後書第六章第14至18節;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第39節 );
3,婚姻關係不應解除(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6節;羅馬書第七章第2至3節);
4,婚姻關係神聖,應受尊重(希伯來書第十三章第4節)。
人需要伴侶,不能孤獨。當亞當看完了 神所造的一切活物,一一給牠們取了名字,卻找不到可以配合他、幫助他的(創世記第二章第20節)。 神給他做了個女人,是與他同樣有靈性的人,成為他的配偶、長相廝守的伴侶、終身的合作者,這要建基在愛與無私的付出上。亞當稱她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叫她做“女人”(創世記第二章第21至23節),從這裏我們可以知道夫婦的關係是多麼的親密,不可分割(你能或會將自己的骨與肉分割開嗎?)。
從創世記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知道,
1, 神創造男人先於女人,就像父母先於子女,這種次序是 神所定的(哥林多前書第十一章第8至9節;以弗所書第五章第22至25節;彼得前書第三章第1和第7節)。
2,“夫妻”應站在同等地位上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彼此相悅(創世記第二章第23至24節)。
3,夫妻為 神所配合(創世記第二章第22節;馬可福音第十章第9節),是永久的盟約(創世記第二章第24節;馬可福音第十章第7至8節)。
4,夫妻間應完全互敬互信,無猜無忌,生活在完美的愛裏(創世記第二章第25節)。
主耶穌基督在新約裏重申 神對婚姻的定旨。祂說:“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馬可福音第十章第6至9節)。法利賽人要試探主耶穌基督,所以問祂,人休妻可以不可以?(相信這個也是現今教會中男女對於婚姻關係的疑問!也可能信徒對 神對婚姻的定義最大的誤解!)主耶穌基督解釋:在舊約裏面摩西的律法容許可以離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第1至4節),摩西立法的重點是在離婚的婦人再婚之後,如果現任丈夫已故或與她離異,摩西的律法禁止她回到前夫那裏重圓。摩西的律法規定了男方提出離婚應循的手續。妻子有“不合理的事”,也許是指她有某些地方不守婦道(如懶惰、不持家、不教養孩子⋯等等),但決非姦淫,因為女子若犯姦淫罪須用石頭打死。
先知何西阿的妻子雖不貞,先知也不肯把她休掉,後來把她找回重修舊好。主耶穌基督認為休妻另娶,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等於犯姦淫,人若娶了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基督重申婚姻制度為 神所定,“夫妻為 神結合,人不可分開”,基督重申 神禁止人隨便離異(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3至9節)。
其實摩西的立法也不是贊成離婚,而是由於人性軟弱,不得已對這種處理婚姻關係的不良方法,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規範。舊約時代 神容許人休妻是因為人心硬。但 神“絕對不同意”、“也沒有教人”休妻!信徒應清楚 神定義婚姻的關係,不要誤解,更不應偏行己意,任性胡為,作出錯亂的選擇。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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