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圣经学习小组

Montreal Bible Study Group

Date: June 16, 2015

登山寶訓(續三)

詩篇第23篇

登山寶訓

馬太福音第五章第31至32節“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主耶穌基督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釋,祂一再重申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猶太人追問主耶穌基督:人休妻可以不可以,為什麼摩西可以容許人休妻?主耶穌基督重申夫妻不可以分開,祂說:“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主耶穌基督在新約裏重申這一條 神的誡命。基督教訓人對婚姻的關係。主耶穌基督嚴禁離婚,因為離婚為再婚開路,也可以導致一方或雙方犯姦淫。淫亂是指任何婚前或婚後不軌的性行為。淫亂是破壞了 神所制定的一男一女純正結合的婚姻。從創世開始 神就設立家庭制度。家庭是 神為人類最早創設的社會單位;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員。完美家庭只容許一夫一妻(亞當只有一個女人-夏娃)。

神設立家庭的目的有二:
1,夫婦終身為伴(創世記第二章第18節 );
2,種族的延續與養育(創世記第一章第18節)。

信徒的婚姻觀以此為基礎:
1,婚姻是男女的合法結合(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第228節提摩太前書第五章第14節);
2,信徒應以信仰相同者為結婚的對象(哥林多後書第六章第14至18節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第39節 );
3,婚姻關係不應解除(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6節羅馬書第七章第2至3節);
4,婚姻關係神聖,應受尊重(希伯來書第十三章第4節)。

人需要伴侶,不能孤獨。當亞當看完了 神所造的一切活物,一一給牠們取了名字,卻找不到可以配合他、幫助他的(創世記第二章第20節)。 神給他做了個女人,是與他同樣有靈性的人,成為他的配偶、長相廝守的伴侶、終身的合作者,這要建基在愛與無私的付出上。亞當稱她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叫她做“女人”(創世記第二章第21至23節),從這裏我們可以知道夫婦的關係是多麼的親密,不可分割(你能或會將自己的骨與肉分割開嗎?)。

從創世記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知道,
1, 神創造男人先於女人,就像父母先於子女,這種次序是 神所定的(哥林多前書第十一章第8至9節以弗所書第五章第22至25節彼得前書第三章第1和第7節)。
2,“夫妻”應站在同等地位上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彼此相悅(創世記第二章第23至24節)。
3,夫妻為 神所配合(創世記第二章第22節馬可福音第十章第9節),是永久的盟約(創世記第二章第24節馬可福音第十章第7至8節)。
4,夫妻間應完全互敬互信,無猜無忌,生活在完美的愛裏(創世記第二章第25節)。

主耶穌基督在新約裏重申 神對婚姻的定旨。祂說:“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馬可福音第十章第6至9節)。法利賽人要試探主耶穌基督,所以問祂,人休妻可以不可以?(相信這個也是現今教會中男女對於婚姻關係的疑問!也可能信徒對 神對婚姻的定義最大的誤解!)主耶穌基督解釋:在舊約裏面摩西的律法容許可以離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第1至4節),摩西立法的重點是在離婚的婦人再婚之後,如果現任丈夫已故或與她離異,摩西的律法禁止她回到前夫那裏重圓。摩西的律法規定了男方提出離婚應循的手續。妻子有“不合理的事”,也許是指她有某些地方不守婦道(如懶惰、不持家、不教養孩子⋯等等),但決非姦淫,因為女子若犯姦淫罪須用石頭打死。

先知何西阿的妻子雖不貞,先知也不肯把她休掉,後來把她找回重修舊好。主耶穌基督認為休妻另娶,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等於犯姦淫,人若娶了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基督重申婚姻制度為 神所定,“夫妻為 神結合,人不可分開”,基督重申 神禁止人隨便離異(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3至9節)。

其實摩西的立法也不是贊成離婚,而是由於人性軟弱,不得已對這種處理婚姻關係的不良方法,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規範。舊約時代 神容許人休妻是因為人心硬。但 神“絕對不同意”、“也沒有教人”休妻!信徒應清楚 神定義婚姻的關係,不要誤解,更不應偏行己意,任性胡為,作出錯亂的選擇。

續。

登山寶訓(續二)

詩篇第23篇

登山寶訓

馬太福音第五章第21至30節“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判;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不可殺人”是舊約十誡中的第六誡(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13節)。舊約律法的重點在管束人的行為;而主耶穌基督的教訓是更着重行為背後的動機,基督要求人自律與心靈的潔淨。因此“動怒”與“恨人”都與殺人無異(約翰一書第三章第15節);人若心裏充滿妒恨,就會萌生殺念。所以人心裏有恨,便和 神的生命完全隔絕。

“恨”與“愛”都是表現在行為上的態度,一個人若口裏說愛人,心裏仍恨,只是個瞎了眼的人,也在自欺欺人,就無法出黑暗入光明。“拉加”是阿蘭語reka的譯音;“魔利”是希臘語moros的譯音。二者都有“廢物”、“笨蛋”的意思,這樣罵人是屬於侮辱與瞧不起的含義。基督所指的“古人”是指古時人從 神那裏接受律法並作解釋的人。受“審判”是指干犯了律法而依法律程序受刑事法庭或公會的審訊。猶太人的法律制度根本沒有處罰“怒”與“駡”的規定(當今世上的律法也沒有),他們認為是小事。但主耶穌基督指出殺人更基本的原因,“恨”是付諸、實行殺人的先要動機。

基督所說的“不可姦淫”是十誡中的第七誡(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14節)。主耶穌基督將人心裏犯姦淫與實際犯姦淫加以界說。主耶穌基督的教訓是:凡看見女人(或男人)就動淫念便是犯姦淫,基督同樣着重思想與動機。耶穌基督並沒有改變 神的律法,只是重申舊約律法的基本精神。姦淫在舊約中是指婚外的性行為,誡命第七條嚴禁(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14節)。但凡犯者無論奸夫或淫婦都要冶死(利未記第二十章第10至12節)。因為這種行為破壞了建立社會基礎的家庭制度。《創世紀》第二章第24節設立婚姻制度,規定“二人成為一體”,所以夫婦已不再是“個別”的“個體”,而是一個聯合體。姦淫破壞婚姻,等同破壞了由兩性結合的法人。所以主耶穌基督說:“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6節),這是 神從創造第一個人就定下的,是絕對不會更改的。所以主耶穌基督解釋:“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就等同在心裡犯姦淫。

基督勸誡人,若自知犯了罪(违反了 神的律法),就應立刻將它切割掉,不要拖拖拉拉。基督用人的肉體去形容罪的嚴重性(第29至30節),因為罪就是人心裏的一個部份,如人的肉體有手、有腳、有眼、耳、口鼻一樣,是屬於我們生命的一個部分。基督所說若人不將罪除掉,不潔淨己身,後果嚴重到要被丟在地獄裏,基督要人將壞的東西以及心裏不好的動機都要切割丟掉。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