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天上的父,
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
願你的國降臨;
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
如同行在天上。
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
免我們的債,
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不叫我們遇見試探;
救我們脫離凶惡 。
因為國度、權柄、榮耀,全是你的,
直到永遠。阿們 !
基督徒的生命模式
得與天父 神的性情有分(續)
神的本性就是愛,祂差派道成肉身降世為人,救人的 神子耶穌基督顯明了 神完全偉大的愛。
基督在十字架上為人類受死犧牲的大愛,祂一人代替我們眾人死,我們眾人因此都被當成已死。但並非所有的人都接受祂,只有以祂的死和復活當成自己的死與復活的人,才能活在復活的主耶穌基督裏頭。魔鬼掌握死權,但這權柄不是絕對的,只能用以引誘有罪性的人去犯罪。因為根據 神的律法,犯罪的結果就是死(羅馬書第7章第11節)。只要人犯罪便成為罪和死的奴僕,一步步走向滅亡(羅馬書第5章第12節;第6章第23節)。
主耶穌基督本無罪,死便不能管轄祂,祂雖成為人,“道成了血肉之體”,卻能從死裏復活,使死亡失去了它的毒鉤(哥林多前書第15章第55節)。基督用自己的死,滿足了 神的律法對眾人的要求;又用祂的復活,永遠毀滅了死亡。因此人信靠祂不只可以脫離罪的管轄,也完全不會受魔鬼的轄制。
天父神當初造人的目的並不是要人生下來又要面對死亡,死亡是因為罪的工價與結果 。而每一個人都有渴求生存下去的意志。魔鬼今天仍舊在不停的活動。大部份的人害怕死亡,但因為驕傲,不肯承認這怕死的心是做了罪的奴隸的結果。這些人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無論用何法求生存,只會增加生存的痛苦。唯有主耶穌基督的救贖,才能讓我們得到祂戰勝了死亡的永遠生命,完全脫離對死的恐懼。 基督用自己的生命來救贖世人:神子主耶穌基督藉着水和血救贖了全人類,和祂所創造的所有物,及至整個宇宙(歌羅西書第1章第20節),這些都因為祂在十字架上的救贖完成了。
“水”代表主耶穌基督的受洗,這是祂基督身份的證明,有 神為祂作見證(約翰福音第1章第29至34節);“血”則代表祂的死,是救世工作的完成。但這並不是說基督在十架上的死亡已經救贖了一切的人。聖經 神的話語清楚教訓我們,只有相信的人才能得救,不信的人必被定罪。亞當犯罪, 神與人的和好關係斷絕,世界陷入敗壞中(羅馬書第8章第19至22節)。基督替人死贖罪,人與 神重新得以和好,也在原則上恢復了物質世界的和協,但整個物質世界要到主耶穌基督再來時才能真正恢復原有的美好秩序。
基督在十字架上得到的勝利已降服一切邪惡的力量,這些背叛的力量(罪人)現在也可因為基督的流血犧牲與 神恢復和好,這是一切與 神隔離了的個人的福音,包括全人類在內。他們(我們)的心裏也曾與 神為敵、拜偶像、拜金錢、追物質、渴色慾、順從肉體無限的私慾,行種種的惡事背叛神,這種與 神隔絕後產生的絕望情況,迫切需要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典。基督釘死在十字架所完成的救贖,不只是歷史大事,也是關乎全人類命運的大事。人接受了主耶穌基督,十字架是他的全生命,是最大的榮耀。
信徒與世界的關係因着十字架的救恩;有了徹底的改變。信徒對物質的世界的看法完全不同;信徒有了屬靈的追求,對屬肉體的人看為寶貴的,在信徒如同糞土(腓立比書第3章第8節)。基督在人身上所產生的改變是整個的、全面的,也是人的方法(包括割禮與自制)所決不能達到的。 神重新造人(人要重生),這是 神自己的工作。天父 神藉着主耶穌的謙卑與順服,基督道成肉身,降世為人。基督有 神的形象和本質,具備 神所以為 神的全部條件和特質,因此祂也有 神同等的地位和權能。但祂放棄了這一切,道成肉身,來到世上,住在世人中間。但祂的 神性仍在,祂放棄了祂榮耀的地位,自甘卑微,而成為人(哥林多後書第8章第9節)。
主耶穌基督在世時,具有完全的 神性,也同時具有完全的人性,不只是外表像人,祂也具備真實的人性(約翰福音第1章第14節;羅馬書第8章第3節;希伯來書第2章第17節)。基督不單只對 神的旨意完全順服,而且以服事人為祂來到世上的目標(馬太福音第20章第28節)。
基督在世的時候活出兩大原則:
1,祂愛 父 神—順服於天父 神的旨意;
2,祂愛人—為世人的罪,道成肉身來救贖,甚至於犧牲祂的生命。
而這兩種愛,隨着祂賜予信徒重生的生命中擁有。每一個相信祂的人的都有經歷這“愛”的一致性,愛神、愛人互為表裏。愛 神的人一定博愛憐恤,信徒的靈性和倫理生活是合一不分的(約翰一書第3章第14至19節)。 神的誡命並不容易守,但因為基督徒既已因信得重生的生命,因此可脫離罪惡世界,從基督與天父 神那裏得到新生命,有聖靈住在他裏頭作指導與引領,愛 神又愛人的誡命便不難遵守了。
既然如此,信徒在日常生活中也能不斷勝過這罪惡的世界。而信徒得到救恩可過義的生活,行出主耶穌基督的義;這就是說,一個從 神生的人(重生),有真道(基督)在他心裏,過去犯罪的習慣戒除、消失、毀滅了,就不會“故意”找罪來犯,反而會積極行義(約翰一書第3章第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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